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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村庄规划报批工作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30 10:51 来源: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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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强化乡村建设的规划引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提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先后发布《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指导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快农业农村强市建设,切实发挥村庄规划对乡村振兴和乡村建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规范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规定。

          一、明确村庄规划在推动乡村振兴、实施乡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做到注重质量、从容建设”,要“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村庄规划定位为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各地近年来的实践也表明,村庄规划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建设行动,必须做好村庄规划,这有利于理清村庄发展思路,明确村庄定位、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有利于科学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尽可能多地保留乡村原有地貌和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好乡村自然风光和田园景观;有利于统筹安排各类资源,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引导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明确村庄规划报批工作管理规定,提供村庄规划编制审批法定依据,确保乡村振兴发展有遵循、建设有依据。

          二、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整体推进安排

          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编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村庄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积极有序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我市村庄数量多、区域差异大、发展阶段不同、类型复杂,自然资源禀赋、文化传统等各有特点。在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村庄规划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不能一哄而上、盲目追求短时期内全覆盖,务求规划管用、能用、好用。

          三、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在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各环节的作用

          村庄规划怎么编、编得好不好,农民最有发言权。当前,村庄规划工作中存在农民局外人的现象,对村庄规划工作缺乏主人翁意识,一些农民受限于信息不对称,想知道、想参与,却缺乏渠道。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必须立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村庄规划的过程变成组织农民、引导农民的过程,变成培育农民、提升农民文明素质的过程,真正让农民从“台下看戏”转为“台上唱戏”。

          一是强化村“两委”责任。紧紧依托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规划工作,发挥好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等的力量,注重发现、吸纳具有规划知识和一定眼界能力的人才充实到村庄规划工作中来。

          二是充分听取村民诉求和意见。确保村民参与村庄规划决策,第十一条规定村庄规划报批前,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不得报批。

          三是引导农民参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要把规划的约束内容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依照村庄规划开展生产生活。

          四是鼓励多方参与协商。建立管理部门、规划设计单位、驻村规划师和村集体、村民等多方参与的协商机制,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第十条组织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提出建设需求,与规划编制单位协商确定规划内容,第十一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四、强化规划权威性

          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持先规划、后实施,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五、监督规划实施

          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在规划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规划成果逐级报送至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纳入长春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由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规划成果提交至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动态监测评估和实施监管机制。明确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规划实施和定期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定期监督检查。村庄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村民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同时本着节约用地、改善环境等原则引导村民合理建设。

         

        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村庄规划报批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