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2.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3.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4.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 1 年以上。
5.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为准。
二、扶持政策解读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可保留,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后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档案需合并)。
3.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
4.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5.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免征契税和免收手续费。
6.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7.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3 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8.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3 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9.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0.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后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相关文件:bst365官网_3654687_bt365投注“个转企”培育行动实施方案
bst365官网_3654687_bt365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